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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规划局南海分局行政审批程序制度

(一)行政审批申请与受理制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我局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行政许可申请一律由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分局窗口受理。窗口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时限、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负责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对于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律出具加盖本局业务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我局推行电子政务,在局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网上查询、下载表格、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网址:www.nhghj.gov.cn)    

(二)行政审批审查与决定制度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依法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必须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在规定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我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依法应当先经我局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我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3.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说明理由,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一律出具加盖本局业务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明确我局内部层级审批流程。(见附表3)

6.凡属于基本符合法律政策规定、部分条件还不够标准的申报事项,一律提交主管局长或局务会议决定。

(三)特殊程序、绿色通道。

特殊程序: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有限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经营、涉外领域及其他领域的较重大、复杂的审批事项,在受理、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其特殊性,需要相应增加集体讨论、听证会、检测验收、实地核查等不同的形式,最后才予以审定。

绿色通道:

1.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或重要项目,直接到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分局窗口受理登记,由窗口立即派专人送达主管局长,由主管局长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指定专责人员负责全过程跟踪管理,贴身服务,保证项目办快、办好。

2.对资料不齐全的,由我局出具预审意见,并派专责人员配合建设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对资料齐全的,我局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4.办完规划手续后,我局指引建设单位到下一部门办理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