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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规划局南海分局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的监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办事公开原则,凡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公开的内容通过局网站(网址:www.nhghj.gov.cn)、办事指南、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明示我局现行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类别、审核依据、办事程序及各环节责任人、审核标准或条件、申报材料、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坚持一个窗口对外,局内部应用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联网审批信息系统,全部审批业务进入中心窗口登记运行,该系统连通局内部各审批环节,实行限时审批,责任到人;同时,该系统与区行政监察部门连通,实现审批件全过程监控。

第四条 我局成立行政审批监督及过错追究领导小组,由局长、副局长、局办公室组成,负责对业务部门的考核监督,要根据审批事项的重要程度制定不同的监督措施,按行政审批程序规定对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监督应坚持严肃执法,有错必究的原则,采取现场办公、随机抽查、定期对重要审批事项立案检查的方式,依法对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督查,发现并及时纠正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和错误行为。

第五条 根据“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办事原则,严格按照局内部层级审批流程进行审查,严禁超时审批、越级审批和越权审批。涉及多个科室的审批项目,由分管副局长召集有关科室统一对外办理,不得多头或重复审批。

第六条 凡属于基本符合法律政策规定、部分条件还不够标准的申报事项,一律提交分管局长或局务会议决定。

第七条 加强被许可事项的跟踪监管,防止只批不管,要有效地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被许可人有伪造材料或超越范围的行为,要及时查处,不得徇私舞弊。

第八条 认真受理群众投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对被投诉事项应认真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的答复、解释或纠正。

第九条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违规立项乱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审批人员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滥用职权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条 加强行政审批人员的监管,及时制止一切违规行为。对推诿拖延,故意刁难,向当事人“吃、拿、卡、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该告诫诫勉的给予告诫或诫勉,该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监督的范围。

(一)审批过程是否符合行政审批的程序性规定,包括审批的申请和受理、审查和决定。

(二)对依法提出的审批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是否进入中心窗口受理。

(三)审批责任人是否超时审批、越级审批和越权审批。

(四)审批资料和数据是否完整真实。

(五)作出的审批决定是否公正合法。

(六)审批过错追究的情况。  

(七)其他有关行政审批的情况。

第十二条  实行回避制度。与审批申请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审批事项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举报电话为86231932;举报邮箱为bgs@nhghj.gov.cn

第十四条 对实施行政审批作出具体规定和实施行政审批,以及对规定和实施行政审批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