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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含方案调整)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核

一、    审核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           

二、    颁发的证件名称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    证件的有效期            

无期限规定           

四、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五、    审批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3、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

4、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

5、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6、征求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

7、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六、    申请资料              

(一)第一次送审:

1、《佛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核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提交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关规范深度要求的规划设计文件;设计单位须盖章且装订完整(蓝图2套;其中总平面图4张),(须提供电子文件,文件格式:说明书为DOC文件,方案图为DWG文件,效果图为JPG文件)(详见“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4、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或者改、扩、加建等局部调整的项目,总平面图4张(须提供电子文件,文件格式:说明书为DOC文件,方案图为DWG文件,效果图为JPG文件);

5、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详见“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6、已办理的规划设计条件(含附图)(复印件1)

7、相应等级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8、属招投标规划设计方案的,须附中标通知书、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设计单位对照评审意见的逐条修改说明(原件1份)(须提供电子文件);

9、属公开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程,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

10、属原址改、扩建的工程,须提交有效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用地权属证明,(含附图,附图应有明确的用地范围坐标)(复印件1份,核原件);

11、属有效用地权属证明已抵押的,需提供银行允许开发的证明(原件1份)(申办城镇混合住宅用地项目需提交原件,其他申办项目核原件);

12、属临时工程的,须提交服从城市规划要求的承诺函(原件1份);

13、属依法修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需提交公示和听证的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

14、非直审项目,需属地规划管理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15、报市局审批项目需附属地分局的初审意见;

16、业务科室明确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注: * 标注的内容为有就需要提供的资料;

  现状地形图要求:桂城街道应采用佛山平面坐标系统和85国家高程系统,其他镇[街道]为南海珠区80坐标系统和85国家高程系统)

(二)再次送审:

1、《佛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核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前次方案审批意见(复印件1)

4、设计单位对照审批意见的逐条修改说明(原件1份);

5、提交修改后同时满足规划设计条件和前次审批意见要求的设计文件;设计单位须盖章且装订完整(蓝图2套;其中总平面图4张),(须提供电子文件,文件格式:说明书为DOC文件,方案图为DWG文件,效果图为JPG文件);

6、业务科室明确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注:现状地形图要求:桂城街道应采用佛山平面坐标系统和85国家高程系统,其他镇[街道]为南海珠区80坐标系统和85国家高程系统)

七、    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规划分局窗口            

八、    审批受理机构地点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4            

九、    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规划局南海分局            

十、    审批程序            

窗口收件→分局审批→窗口发件           

十一、       审批时限            

     非直审项目,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直审项目和涉及重大工程项目、情况复杂或需上级业务部门会审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用地面积≥30亩房地产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十二、       审批收费            

           

十三、 审批表格            

《佛山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佛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核申请表》            

十四、 年审或年检            

           

十五、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名称            

咨询机构: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机构: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           

十六、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电话            

咨询电话:86297689 投诉电话:86297619            

十七、 附件下载               

1、《佛山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
   2
、《佛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核申请表》
 
十八、 备注            

 

市政工程(道桥、管线)规划方案审核

一、审核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核类型:审批 法律效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的指引性文件

二、颁发的证件名称

规划方案审批意见

三、证件的有效期

    一年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五、审核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3、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

4、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

5、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6、征求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

7、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六、申请资料

1、《佛山市市政工程(道桥、管线)规划方案审核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规划设计文件及规划设计成果光盘各2套(文件格式要求:说明书为DOC文件,方案图为DWG,坐标系统应南海珠区80坐标系统,或JPG文件,效果图为JPG文件);

4、属跨区项目的,应先征求区规划部门意见,并提供区规划部门审查意见及对审查意见的响应情况说明;

5、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原件1份);

6、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设计单位对照评审意见的逐条修改说明(原件1份)(连同数据文件,文件格式要求:JPG文件);属招投标规划设计方案的,须附中标通知书;

7、属修改规划方案送审的,须附前次方案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设计单位对照审核意见的逐条修改说明(原件1份)(连同数据文件,文件格式要求:JPG文件);修改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前次方案审核意见的要求。

8、涉及环保、水利、航道、海事、交通、交警、消防等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对该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管线方案涉及相关管线建设单位和道路(指非市政道路)产权、管理、建设单位需提出审核意见的,应提交以上单位对该方案的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对相关审核意见的响应情况说明。

9、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10、其他相关资料。

11、《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一份

七、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规划分局窗口

八、审批受理机构地点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4

九、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规划局南海分局

十、审批程序

窗口收件->分局审批->窗口发件

十一、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收费

     

十三、审批表格

1、《佛山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

2、《佛山市市政工程(道桥、管线)规划方案审核申请表》

十四、年审或年检

      

十五、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名称

      咨询机构: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机构: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

十六、受理咨询与投诉的电话

      咨询电话:86297689 投诉电话:86297619

十七、表格下载

1、《佛山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

2、《佛山市市政工程(道桥、管线)规划方案审核申请表》

十八、备注

     

 

绿化规划方案审核

一、审核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核类型:审批 法律效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的指引性文件

二、颁发的证件名称

环境绿化设计方案审批意见

三、证件的有效期

    一年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五、审核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3、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

4、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

5、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6、征求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

7、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六、申请资料

一、第一次送审:

1、《佛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核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提交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关规范深度要求的规划设计文件;设计单位须盖章且装订完整(蓝图2套;总平面图4张),(须提供电子文件,文件格式:说明书为DOC文件,方案图为DWG文件,坐标系统应南海珠区80坐标系统,效果图为JPG文件);

4、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

5、已办理的规划设计条件(含附图)(复印件1)

6、相应等级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7、属招投标规划设计方案的,须附中标通知书、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设计单位对照评审意见的逐条修改说明(原件1份)(须提供电子文件);

8、属公开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程,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

9、属原址改、扩建的工程,须提交有效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用地权属证明,(含附图,附图应有明确的用地范围坐标)(复印件1份,核原件);

10、属有效用地权属证明已抵押的,需提供银行允许开发的证明(原件1份)(申办城镇混合住宅用地项目需提交原件,其他申办项目核原件);

11、属临时工程的,须提交服从城市规划要求的承诺函(原件1份);

10、属依法修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需提交公示和听证的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

11、报市局审批项目需附属地分局的初审意见;

12、业务科室明确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13、《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一份。

二、再次送审:

1、《佛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核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前次方案审批意见(复印件1)

4、设计单位对照审批意见的逐条修改说明(原件1份);

5、提交修改后同时满足规划设计条件和前次审批意见要求的设计文件;设计单位须盖章且装订完整(蓝图2套;其中总平面图4张),(须提供电子文件,文件格式:说明书为DOC文件,方案图为DWG文件,效果图为JPG文件);

6、业务科室明确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七、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规划分局窗口

八、审批受理机构地点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4

九、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规划局南海分局

十、审批程序

窗口收件->分局审批->窗口发件

十一、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收费

     

十三、审批表格

1、《佛山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

2、《佛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核申请表》

十四、年审或年检

      

十五、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名称

      咨询机构: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机构: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

十六、受理咨询与投诉的电话

      咨询电话:86297689 投诉电话:86297619

十七、表格下载

1、《佛山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
       2
、《佛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核申请表》

十八、备注

     

(注:*所注之项为有就需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