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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规南〔2005〕50号
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南府办〔2004〕192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区工业项目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在我区内所有工业项目的用地规划建设,提供下列指引:
一、工业园区
(一)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必须合理布置路网、各项管线。应合理统筹配置公共设施,如:供、配电房、垃圾收集点(中转站)、公厕、公共停车场、污水处理厂等。
(二)园区内宜集中配套员工宿舍(或公寓)生活区,统筹社会管理。
(三)提倡工业园区大环境美化、绿化,总绿地率宜不少于15%。提倡花园式园区,而不提倡花园式工厂。
二、工业项目
(一)工业项目用地在满足消防间距及相邻用地的间距退缩等有关技术规范外,建筑密度不少于40%(工艺流程或生产安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提倡建多层厂房,容积率不少于0.4。
(三)工业项目用地内,不提倡建员工宿舍,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建筑(如办公楼、专家楼、职工住宅、宾馆等),非生产性建筑用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该工业项目用地面积的7%。
(四)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地率的指标不作规定,不提倡花园式工厂,以节约工业用地成本。
(五)已建工业项目的用地,参考上述原则,经批准后可进行科学、合理扩建、改造厂房。
上述指标如与上级管理部门新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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