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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招牌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升空器具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等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该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我区范围内所有的户外固定式广告的设置均由佛山市规划局南海分局及各镇(街道)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审批,涉及工商、公路、交通、市政、公安、建设、行政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审批流转程序,一个窗口对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对户外广告实施管理监督。
第六条 全区范围内区级以上(含区级)等级道路两侧的全部固定式户外广告(不含招牌),桂城街道所有立柱式广告及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式户外广告的设置,由佛山市规划局南海分局负责牵头审批。区内其他固定式户外广告及所有店铺招牌由所在镇(街道)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审批。
我区所有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广告标牌设施的规划,应符合佛山市的统一规划。
第七条 户外广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不得发布。
第二章 规划、设置管理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户外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使用规范准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危及人身安全、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电力、电信设施的;
(六)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七)利用人行道、分隔车道的绿化带、路树、花坛等公共场地的;
(八)区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一条 佛山市规划局南海分局负责全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种:全区范围要求作出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和各镇(街道)的重要地段要求编制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道路两侧的立柱广告。在道路的同一侧,立柱广告的间距原则上要求1公里以上,立交桥及十字路口立柱式广告的设置数量不得超过2座。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收费站、桥梁、高架桥、桥墩、人行天桥等设置长期固定性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人行天桥设置户外广告必须采用通透、霓虹灯形式,占用面积不得超过桥体本身。
第十五条 装饰性灯饰用于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六条 全区的大型商业户外广告牌位经营权原则上要求公开拍卖。其中立柱式广告必须拍卖,在自有场地、大楼的楼顶和墙身设置的广告应当拍卖(当用于场地业主自身宣传且符合广告规划要求时,不需要拍卖)。现有的大型商业户外广告在批准文件到期后,须严格按此标准执行。拍卖权限划分如下:区级以上(含区级)等级道路两侧的广告,及桂城街道立柱式、50平方米以上固定式户外广告由佛山市规划局南海分局负责或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其余的由镇(街道)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或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部分经营性商业广告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无偿登载公益广告,其中位于我区各主要出入口的立柱式广告必须有一个完整的版面在经营期限内无偿登载公益广告,具体要求在招标拍卖文件或合同的条款中明确规定。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区委宣传部拟定,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经营权拍卖收入在扣除场地租金及拍卖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政府财政收入。
场地租金应在拍卖前由组织单位与场地主协商,议定具体数额或明确拍卖所得的一定比例作为场地租金。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告牌距离电力线路导线的水平净距必须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
(二)广告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2米;
(三)广告牌设置在车行道上方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人行道上方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8米;
(四)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五)沿街商铺原则上只能在自己商铺上方至檐口下方的位置设置招牌。当上述位置不足0.6米时可以在二楼窗口下方设置招牌(在征得二楼业主同意的前提下)。禁止在商铺两侧门柱及玻璃橱窗上制作广告招牌。同一座建筑物下的商铺招牌位置应整齐划一;
(六)办公楼的外墙除本大楼的招牌外不得作商业广告用途(首层店铺除外),住宅楼宇原则上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七)户外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八)横额、标语的张挂不能横跨马路,张挂期不得超过10天。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责任,应定期对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广告设施的整洁、安全、美观。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发布者名称、有效期限和户外广告登记号。
第三章 审批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证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取得广告牌设置场地后,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户外广告规划许可证报批表》,提交广告样稿,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经规划部门同意申请后,提交规划报建资料(含报批表、位置图、电脑合成效果图、结构图、画面大样图等),涉及对公众安全造成影响的大型广告的结构设计,需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由规划部门直接审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批复,核发《户外广告规划许可证》。若需征求市政、交通、公安及其它相关单位意见的,由规划部门转送相关单位,审批时间顺延。发证后3个月内必须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过期自动失效;
(二)申请设置临时性移动、漂(飘)浮、张挂广告的,向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升空飘浮的还需向气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管理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批复;
(三)经上述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四)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文件由规划部门在30天内送行政执法部门备案,便于对户外广告实施监督检查;
(五)固定广告竣工后,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验收。需提交申请书及竣工资料,其中竣工照片要求4R过塑。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举办有企业赞助的文化、体育、公益等活动,如需设置不超过2个月的临时广告的,必须委托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按固定户外广告的审批程序办理,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撤除,恢复场地原貌。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五条 已经批准,但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可向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六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属城市构筑物,除广告管理机关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和损坏。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如合同期满未能及时发布商业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牌面,公益广告版面材质不能低于商业广告材质。
第二十八条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纳入户外广告规划范畴。需要在公共广告栏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社会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张贴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线杆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规划许可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应在届满前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续期手续。如城市建设需要,审批机关有权终止续期(通过公开竞投获得的户外广告经营权按拍卖合同执行,不受此限制)。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在建(构)筑物或其它载体上的,由广告经营者负责维修、维护、更换、拆除。独立设置的,由设置者负责。如广告经营者破产、倒闭或外迁等原因不能执行原有义务时,提供载体的场地业主,需负责此广告的拆除工作。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或个人应经常检查户外广告的设置情况,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形、脱色、肮脏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或拆除。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拆除,恢复场地原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区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巡查,对违反城市规划设置的户外广告依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若设置户外广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广告的发布者或经营者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以上(含区级)等级道路是指:桂丹路、禅炭路、和平路、桂和路、官九路、樵金路、樵丹路、官顺路、龙高路、325国道、旧321国道、联桂路、佛平路、桂澜路、樵三路、樵高路、中线公路、塘九路、禅西大道、南盐线。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印发〈南海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00〕42号)同时废止。我区以往制定的有关户外广告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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